強制執行怎麼做最有效?步驟、費用、查詢3點就搞定! - 法律010

雷皓明律師
2025-06-11 更新

強制執行是面對債務人欠錢不還時最合法、有力的討債手段!但是要怎麼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程序所耗的時間、費用究竟划不划算?支付命令與強制執行之間的差別在哪?自己被強制執行如何查詢?網路上針對強制執行查詢與強制執行流程的問題,律師在這篇通通幫你整理好了!
一、什麼是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查詢、費用看這邊!
「強制執行」是債務人(借錢的人)不還錢時,債權人(借出錢的人)透過政府的力量,強制「實現判決條文上的債權」,強迫債務人還錢的過程。
所謂實現判決條文上的債權,如果轉化為實際上的行動,就是我們常見的:
- 查封
- 扣押
- 拍賣
- 扣薪
舉例:A欠B 100萬 不還,B提告後判勝訴或取得執行名義,由法院認證「A應該要還B百萬」,但A還是不還錢,B就拿法院判決去請政府強制扣押、查封、拍賣A的財產,從中取回A欠自己的錢,這過程就是「強制執行」。
(一)強制執行費用多少?
不論是支付命令強制執行費用,或是其他執行名義想要強制執行,「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費用都有法規依據,會根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返還的金額酌收一定比例的費用」,不用再大費周章上網找強制執行費用查詢系統了,以下列點帶你輕鬆看明白!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28-2條,聲請強制執行收費標準如下:
- 金額5,000元以下,免收聲請費
- 金額5,000元以上,需要收千分之8的費用(例如A要B還100萬,A聲請強制執行要繳交8,000元規費)
- 強制執行「非財產案件」,收取3,000元
小補充:債權並不限於財產,因此「非財產案件」也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例如:房客透過法院強制要求房東要把屋子的破牆、漏水「修理好」等。
(二)債權人可以透過強制執行拿回聲請費嗎?
沒討回錢,還得支付一筆聲請規費給法院,債權人吃的虧可以討回來嗎?
答案是可以的!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29條,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的費用,可以向債務人求償,求償金額的判定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向執行法院聲請。
既然法院同意強制執行,代表債權人的官司「勝訴」,而這過程中繳納的規費與訴訟費用強制執行時可以一併向債務人討回。
(三)如何查詢有無被強制執行?
財產一旦被扣押或查封,會對債務人的生活、經濟造成很大的衝擊,如果是債務人,一定很想知道自己有沒有「被強制執行了」,但上網又找不到法院強制執行查詢系統,該怎麼辦?
通常法院著手進行強制執行時,會寄發通知書給債務人,但如果債務人的居住地與戶籍地不符,就可能沒收到,這樣對債務人來說較為不利。
因此除了將戶籍遷到居住地之外,關於強制執行查詢,律師整理了幾個方法給你參考:
- 本人攜帶證件,親自到「處理這件訴訟案」的法院民事執行處查詢
- 聯繫放置財產的銀行櫃台人員,請對方協助查詢
- 拿金融卡試著提領帳戶餘額,如果有足夠餘額但無法交易,就可能是遭到凍結
二、關於「支付命令強制執行差別」
「支付命令」與「強制執行」其實是兩件事!
強制執行不是債權人隨意聲請就有效,法院要做這件事必須要有根據,而那份根據就是所謂的「執行名義」!支付命令就是執行名義的其中一種。
深入一點解析的話:支付命令是債權人請債務人歸還一定額度的金錢,或是用替代物、有價證券等作為清償債務或賠償的執行名義。
例如:A欠B新台幣10萬元,B可以聲請支付命令叫A還這10萬塊,或者用1張股價100元的中碳股票來代替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