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過失傷害的人才需要負賠償責任!
舉例來說,A、B在路上搶快,A一氣之下加速從後追撞B,就是「故意」造成車禍,B可以向A請求賠償;C在市區道路高速行駛,沒注意速限而超速撞到D,就是「過失」造成車禍,D可以向C請求賠償。
舉例來說,A無照駕駛但遵守其他交通規則,B違規從右側超車,最後發生車禍。雖然A無照是違反交通規則,但A在駕駛中遵守了其他的交通規則,真正造成車禍的主因是「右側超車」這件事,因此在這起車禍中,A並沒有過失,不需要賠償B的損失;B右側超車違反交通規則,具有過失,並且是車禍主因,B需要賠償A的損失。至於A無照駕駛要被國家罰款就是另一個故事了。(參考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80號民事判決)
在雙方都有過失的情況下,相互都可以請求賠償。
舉例來說,A行經路口沒有減速慢行,B搶快左轉,撞倒A。雖然是B撞倒了A,但車禍會發生,一部分的原因也是基於A未減速慢行所致,因此B可以主張「A與有過失」,請法官判賠少一點。至於減少的金額,法官會採「比例制」,例如B搶快是主因,B要承擔8成的責任;A未減速是附帶原因,A承擔2成的責任,原本要賠10萬的B,最後可能只需要賠8萬。(參考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虎簡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註一: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註二: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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