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定義與3大必知要件!侵害秘密小心賠到脫褲! - 法律010
雷皓明律師
2023-09-13 更新
營業秘密是每家企業最重視的重要資訊。但你真的知道營業秘密是什麼嗎?營業秘密三要件又是指什麼?想不想知道營業秘密法案例呢?本文就讓律師一次告訴你,或是有任何問題也歡迎點擊文末的免費法律諮詢按鈕喔!
一、營業秘密2024看這邊!
營業秘密英文Trade Secret,指符合營業秘密三要件的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的資訊(也就是俗稱的商業機密)。
「律師,那企業的營業秘密是由什麼法律保護的呢?」
有些讀者會以為叫「營業秘密管理辦法」,事實上企業的營業秘密是由營業秘密法所保護,因此台灣法律並不存在所謂的「營業秘密管理辦法」或是「營業秘密法施行細則」喔!
制定營業秘密法的目的,是因為如同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般,企業具備營業秘密才能在商業競爭中取得優勢。一旦營業秘密遭受侵害,不僅會重挫企業的產業競爭力,更可能危及國家的經濟命脈。
「律師,營業秘密專利差別是什麼呢?」
營業秘密與專利分屬2種不同的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分述如下:
- 都是法定權利,但專利保護的是「技術本身」,營業秘密保護的是「保密狀態」。
- 依照專利類別的不同,專利保護有不同的法定期限;但營業秘密沒有一定的期限。
- 專利制度的特性是技術要公開;而營業秘密的特性是保密不公開。
- 專利權需由專利專責機關頒發專利證書確定權利;營業秘密則由技術擁有者或契約當事人的保密自動形成保護。
- 專利申請範圍相同的技術不能同時受到專利相關法律的保護,而營業秘密則可以由數個廠商彼此分享配方或技術。
事實上專利與營業秘密間具備流動性,意即營業秘密只要符合專利要件,就可以轉換為專利形式的保護,讓原本未公開的保密狀態改變為專利保護的公開狀態。
「律師,那營業秘密不能保護什麼呢?」
營業秘密保護的範圍仍有其限制,如果內容與產業競爭無關(好比公司員工間的私人情感)、軍事機密(受其他法律保障)、以及不合法的內容(公司使用的是不合法原料)都不在營業秘密法保護的範圍內。
「律師,要怎麼樣才會構成違反營業秘密法呢?」
事實上依營業秘密法規定,侵害營業秘密的方式有很多。好比營業秘密法第10條規定,下列情形即屬於侵害營業秘密:
- 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 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營業秘密,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 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營業秘密,使用或洩漏者。
- 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 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這邊所指的不正當方法,是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又或者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條(俗稱妨害營業秘密罪),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的不法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的利益,而有下列情形,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 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 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 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 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 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的營業秘密有前3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要特別注意的是,依法規定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屬於告訴乃論,也就是被害人必須因侵害營業秘密起訴加害人,才能夠讓國家公權力介入並且有處罰加害人的可能。
「律師,那違反營業秘密法刑責是什麼呢?」
違反營業秘密法的刑責同樣會因為你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不同而有不同。但讀者要特別注意的是,營業秘密法除了前面提及的有期徒刑、拘役與罰金等刑事責任外,也有兼含民事責任的性質。
以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0條為例,同法第11條規定在營業秘密受侵害時,被害人得請求排除侵害,有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侵害發生,即屬民事責任的規範。
「律師,之前好像有營業秘密法修法,請問營業秘密法修正過什麼內容呢?」
過去由於營業秘密法沒有「偵查中保持秘密」的制度規範,造成檢察官在偵辦營業秘密相關的案件時,對於接觸到偵查資料的相關人士,無法要求踐行保密義務,導致營業秘密所有人擔心企業機密可能遭到揭露,因此影響偵辦效率及正確性。
為此立法院於2019年底針對營業秘密法修訂「偵查保密令」制度,重點如下:
- 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認為有必要時,對於已接觸偵查資料的訴訟相關人員,可以核發「偵查保密令」。
- 收受偵查保密令後,就其接觸的偵查內容,不可以為偵查程序外的使用,並且也不可以讓其他人知道這些內容。
- 如果讀者想要更了解營業秘密定義,我們就要接著介紹營業秘密三要件是什麼。
二、營業秘密三要件看這 邊!
「律師,如果想要符合營業秘密要件有哪些呢?」
如果企業的機密資訊想要受到營業秘密法的保護,必須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規定的「營業秘密三要件」:
-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的人所知者。(秘密性)
-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者。(經濟價值性)
- 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者。(合理保密措施)
一般來說,通常是由法官或檢察官就具體個案判定資訊是否符合營業秘密要件而受到營業秘密法的保護。因此實務上也發展出許多判斷營業秘密三要件的標準,本段即就3要件分別說明其意義:
(一) 秘密性
企業內部的營業秘密,可以分為「商業性營業秘密」及「技術性營業秘密」,前者是指客戶名單、經銷據點、商品售價、進貨成本、交易底價、人事管理、成本分析等與經營相關的資訊,後者則是與特定產業研發或創新技術有關的機密,包括方法、技術、製程及配方等。
(二) 經濟價值性
「律師,想請問客戶資訊具備經濟價值性嗎?」
經濟價值性是指可以產出經濟利益或商業價值的資訊。如果企業取得的「客戶資訊」(例如個別客戶的消費偏好)是經由投注相當人力與財力,並經過篩選整理而獲致的資訊,而且其他企業無法從公開領域取得的話,就能夠認為是具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的營業秘密。
(三) 合理保密措施
是指擁有營業秘密的企業主觀上有保護該資訊的意願,客觀上也有保密的積極作為,使人了解企業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在保守的意思。例如簽署員工保密與競業禁止契約、 於文件上標明「機密」或「限閱」等註記、對營業秘密資料予以上鎖等。
三、營業秘密法案例分享!
「律師,最近有沒有什麼營業秘密案例呢?」
侵害營業秘密最引人注目的是賠償金相當多。以近期美國司法部起訴聯電違反營業秘密保護法所衍生的集體訴訟案為例,最後雖然達成和解,但聯電仍支付300萬美元(相當於新臺幣8,278萬元)作為集體訴訟和解金,同時也因為聯電承認侵害原告其中1項營業秘密,同意支付6,000萬美元(相當於我一輩子都賺不到的錢錢)的罰金,並在3年自主管理的緩刑期間內與司法部合作。
「律師,最後想請問有沒有有名的營業秘密例子可以分享呢?」
最有名的營業秘密就是大家熟悉的肥宅快樂水:至今無人知曉的可口可樂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