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的答案要看你的雇主(公司)有沒有設立「加班申請制度」囉!
例如:A擔任卡車司機,時常需要運送桶裝氣體,每天的駕車時數都會超過基本工時的8小時,但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裡都沒有加班的規定,雇主只會偶爾多付錢當作彌補。法官認為,遍查契約找不到加班獎勵的規定,難以想像勞工會自主加班,如果還要求勞工要提出申請,對勞工太不公平,因此判決雇主要付加班費。(註四)
註一: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註二:參考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勞上易字第30號民事判決、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6號民事判決。
註三:96年勞動2字第0960062674號書函
註四:參考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勞上字第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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