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講究「證據能力」,也就是這個證據「能不能用」。
也就是說,這些偷錄音取得的對話紀錄,可以在法庭上當作證據使用,法官可以用來作為判決有罪的理由。
我國的民事法院碰到私人錄音的問題時,答案就比較不一定。
雖然偷錄下來的證據可以用,但「偷錄音」這個行為其實踩在違法的邊緣。
常見的情況像是,丈夫懷疑妻子外遇就找通信社來監聽、錄音。法院大多認為,配偶之間雖然親密,但仍有各自的隱私空間,不能因為是配偶就隨意監控與監聽對方,因此竊錄配偶的電話就構成刑法315條之1「無故」竊錄罪。
但法官認為,A跟雇主的勞資糾紛已經發生,為了將來的調解程序或訴訟程序中能提出證據來自保,是一種合法目的,因此判決A無罪。(參考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3號刑事判決)
註一: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註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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