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第1052條,訴請離婚要件主要必須滿足10項內容。
如果除了上述條件外,有其他重大事由,導致婚姻難以繼續維持下去,夫妻其中一方可以請求離婚。但要特別注意,提出離婚的那方,不能是「造成這樁婚事破裂」的主要責任方,必須由「權益受損」的那方用這條款訴請離婚才有效。
其實「分居時間長短」根本不是法院判決離婚的主要標竿,比起分居幾年,法院更在乎的是夫妻「分居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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