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特留分基於讀音的原因,常與「特留份」搞混,但是特留分非特留份,使用「分」才正確。
寡婦阿霞如果死了,想要分配給2位分別10歲及8歲的孩子時,可能會因為有無立遺囑而有以下2種不同情形。
簡單來說,會發生「應繼分」跟「特留分」的情形不太一樣。
根據民法第1223條內容,特留分計算是以「應繼分」作為計算對象,並非直接從遺產內容計算。意思就是會先從遺產算出應繼分後,再從算出來的應繼分,算出特留分。
應繼分特留分表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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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 | 配偶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
應繼分計算 | 會依照與誰分而比例不同 | 子女與配偶均分 | 父母與配偶各1/2 | 兄弟姊妹與配偶各1/2 | 配偶2/3,祖父母1/3 |
特留分計算 | 應繼分的1/2 | 應繼分的1/2 | 應繼分的1/2 | 應繼分的1/3 | 應繼分的1/3 |
舉例:如果小明有名下有2400萬財產的話,要分給A老婆及3位子女BCD的話,可能會這樣分。
被繼承人如果想要規避特留分,可以透過2個方法,分別為降低遺產的金額及喪失子女的繼承權。
只要繼承人有符合這些行為,讓被繼承人認為應該喪失其繼承權,就可以在遺囑裡寫明原因,讓子女的繼承權失效,自然就沒有特留分。但是如果繼承人對「喪失繼承權」感到不服,可以向法院提出抗告,爭回自己的權利。
如果遇到侵害特留分的情形,便可以透過法律,在特留分時效內,討回屬於自己該有的權利。
特留分的內容只有遺產沒有債務,是為了保護被繼承人該有的權利而存在,並非義務;繼承人可以拋棄特留分的權利,並且不會影響其他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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