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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票據法第120條,發票人應該要親自簽名;而根據票據法第6條表示,票據上的簽名可以用蓋章代替;而民法第3條也提到:「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也就是不管簽名或蓋章都是可行的,如果擔心蓋章對方到時不認帳,也可以請發票人簽名同時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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