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下坡時關閉引擎來滑行,或是駕駛中熄火讓車子慣性移動,雖然沒有啟動引擎,但仍可以操控移動,這就算駕駛。假如這個時候有喝酒、被酒精影響,就算酒駕(註二)。
拒測的起手式,基本上是看「有無危害/有無危害可能性」。
過去發生過1個案子,某人酒駕後將車子停在停車格,準備去搭捷運,但在前往捷運的過程中被攔下來進行酒測。他主張自己沒有在駕駛中,警察酒測違法。但法院認為,不論人民是故意規避酒測,或是真的暫停駕駛,只要警察確認當事人先前有飲酒並且駕車的事實,停車後仍可進行酒測。(註五)
警察其實是要履行一些「告知義務」的。
註一:三立新聞網報導「扯!男酒後徒步牽車去停遭攔檢拒酒測 竟遭警硬開罰單」
註二:參考新北地院105年交字386號行政判決與高等法院105年交上易字第288號、台中高等法院98年交上易字第161號刑事判決
註三:參考花蓮地院101年度交字第6號、新北地院101年度交字第60號行政判決
註四: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
註五:參考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58號行政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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