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罪修法,幾人算聚眾?烙人幹架會有什麼法律問題? - 法律010
刑事訴訟
雷皓明律師
2024-02-01 更新
聚眾鬥毆事件常在KTV、夜店、酒店外上演,為錢為女人為面子,兄弟義氣棍棒相挺,兩人紛爭演變成大亂鬥,讓警察居民都頭疼,於是立法院修正刑法第149條、第150條,更新聚眾鬥毆罪,並在2020年1月15日正式施行新法!新舊法之間差在哪?新增修訂哪個部分?律師用本篇文章帶你了解。
一、聚眾鬥毆罪修法重點
本次修正刑法第149條、第150條(註一)有2大重點:
- 將原本法條的「公然聚眾」修正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意即在公共場合聚集3人以上就算聚眾鬥毆!
- 對於攜帶兇器或危險物品幹架,以及在馬路上幹架的行為要加重處罰。
(一) 過去的聚眾鬥毆罪有什麼問題?
過去法院實務認為「聚眾」是指在幹架時,隨時再繼續烙人來的情況,如果吆喝幹架的人是事先約好,而且人數已經確定了,不會再有人跑來吶喊助威的情況,就不被認定是聚眾,例如:今天小雷跟別人一言不合相約要打架,小雷用line烙了100人來助陣,確定就是這100人會來,不會再增加到101人,那小雷的行為就不是聚眾鬥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