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就是「暫緩執行刑罰」的意思,時間最短2年、最長5年(具體緩刑時間查詢不到一定標準,主要依據案件不同而有所差異),跟一般的生活沒太大差異。
舉例來說,如果偵查途中雙方達成和解或是檢察官覺得案件輕微,就有可能在「偵查環節」就作出緩起訴處分,而不進入到訴訟環節,這就是緩起訴;反之,如果已經進入到「訴訟環節」,並且做出判決處分,但法院認為A可以暫緩執行處分,這就是緩刑。
如果小明被處有期徒刑2個月,他可以選擇緩刑,或是將2個月的有期徒刑換成錢(也就是易科罰金)。如果是選擇前者(緩刑),則需要等至少2年的緩刑成功結束,才代表結案,而後者(易科罰金)則是一繳完錢,就代表刑罰結束了。
根據刑法第98條第2項所述,執行完刑罰後的5年內如果故意再犯,就是「累犯」,因此累犯不符合緩刑的條件,不可以爭取緩刑。
如果緩刑沒被撤銷,只要等到緩刑結束,就不會留下前科(因為沒有坐牢),而良民證上自然就不會有紀錄。
根據刑法第75條的內容,如果碰上這2種情形,緩刑必定撤銷:
如果對緩刑撤銷覺得不合理,律師建議把握時間(5日內)提出抗告,但也要做好因為抗告撤銷緩刑開庭的長期抗戰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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