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因此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年齡會延續到小孩年滿20歲,成為民法上認可的「完全行為能力人」為止!
法院在決定監護權要歸哪一方時,並不是以父母親的利益為出發點,而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主要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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