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換錢可以拿多少?秒懂勞基法特休換錢計算規定! - 法律010
雷皓明律師
2024-01-24 更新
特休換錢是上班族年末最關心的事!不過1天特休可換多少錢?老闆要遞延我的特休,我可以拒絕嗎?如果明年初就想跳槽,離職時特休可以換錢嗎?律師幫你整理好各種特休換錢會面臨到的狀況!也帶你輕鬆看懂特休換錢怎麼算!
一 、勞基法特休換錢規定
特休制度是為了讓勞工保有工作以外的生活,除了有足夠的休息時間,適時放鬆身心、避免過勞,也可以多陪陪家人或從事社會與文化生活。
因此勞基法第38條規定的「特休」,是政府保障勞工朋友的權利,雇主不能擅自取消、縮短特休天數或以各種方式剝奪特休假別。
但如果工作真的很趕很忙,勞工在年度結束以前根本休不完,那拿沒休完的特休假換錢是可以的嗎?
這點勞基法也想到囉!
特休換錢勞基法是同意的!第38條內有特別規範:「勞工的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完的天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的天數,經勞雇雙方協商,可以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完的特休天數,雇主應該換發成工資」。
也就表示,特休換錢完全是合理且必要的! 勞工如果主張要依照勞基法休假換錢制度,老闆是不可以拒絕的,除非老闆跟員工協商,把沒休完的特休天數往下一個年度展延,且員工也同意了這樣才行。
(一) 特休換錢規則
既然決定要換成錢,那麼也得了解勞基法年假換錢公式,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1條,雇主要發給勞工的特休折抵金額計算如下:
-
按照勞工沒有休完的特別休假天數,「乘以勞工的1日工資」來計發。
-
上一點所說的1日工資,是在勞工的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1日的「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如果是月薪制,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 所獲得的工資」,除以30天,等於1天所得金額。
-
如果沒休完的特休天數有遞延到次一年度實施者,還是沒有休完,那麼那些特休就按「原特休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的標準」去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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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給工資之期限:「年度終結」要在契約約定的工資給付日給錢,或於年度終結後30天內發給;如果是離職(契約終止),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雇主應立即結清工資給付給勞工。
(二) 特休遞延規則
如果特休不換錢,要延到下一個年度,那就要參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1條:
-
經勞雇雙方同意遞延的「未休完特休天數」,合併進下一年度的「新特休天數」,當下一年度開始後,勞工如果有請休特別休假時,應該要優先扣除舊年度(遞延特休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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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只要特休遞延不要超過隔年度的「年度終結期限」,遞延的次數不限。
舉例來說,假如A在年度終結時(108年12月31日)還有4天特休沒休完,老闆跟A討論好遞延3個月(109年3月31日),還是沒休完,再遞延3個月(109年6月30日),沒休完再繼續延...只要不超過次年度年度終結(109年12月31日),可以重複遞延沒關係。
二、特休換錢計算範例
假設A於108年7月1日到職,月薪是30,000元(含本薪24,600元、伙食費2,400元、職務加給3,000元):
(一) 公司用「週年制」
A會在109年7月1日獲得7天特休(滿1年),這7天必須要在110年6月30日前休完,但期滿時A還剩下5天,這時A有兩種選擇:
1.如果要遞延,當然沒問題,但最多只能遞延到111年6月30日。
2.直接特休換錢,或遞延至111年6月30日後仍沒有休,這5天就是用月薪30,000元÷30天(1個月)=1,000元/天
剩餘特休是5天,就是5天X1,000元=5,000元
(二) 公司用「曆年制」
A會在109年1月1日新年度獲得6.5天特休(3天滿6個月的特休天數+依比例計算滿1年的特休天數3.5天),這6.5天必須要在109年12月31日前用完,如果期滿時A還剩下5天,這時A一樣有兩種選擇:
1.如果要遞延,最多只能遞延到110年12月31日。
2.直接特休換錢,或遞延至110年12月31日後仍沒有休,這5天就是用月薪30,000元÷30天(1個月)=1,000元/天
剩餘特休是5天,就是5天X1,000元=5,000元
3.假設新年度110年A加薪到40,000元,那麼109年這沒休完的5天,就算延到了110年12月31日沒休完,一樣要用109年度的30,000元下去計算。
三、離職特休換錢
如果今天勞工想要結束勞雇契約,那離職特休可以換錢嗎?怎麼算?
特休是勞工的權利,就算是離職,勞工也享有特休換錢的權利!
其實特休離職換錢的算法跟普通的「年度終結」及「遞延特休換錢」時概念一樣,但最需要小心、也是最常有勞資爭議的地方反倒不是金額,而是「天數」!
就像上一段提到的,特休天數計算種類有「週年制及曆年制」兩種,週年制相對單純,但曆年制算 起來「會有特休延遲給假的問題」,如果勞工沒有要離職,下個年度繼續工作,那麼這樣的計算方式不會讓勞工權益受損,只是晚點拿到假而已,但如果是離職特休換錢時,那就得小心了!
延續上述A的例子:108年7月1日到職,月薪是30,000元,那萬一A在109年9月30日離職,這中間請了4天的特休假,那麼A應該要拿到多少天特休假的錢呢?
(一) 離職特休換錢:週年制
109年1月1日時A會得到3天特休,當109年6月30日時A滿1年,7月1日開始有7天的特休,因此:
在特休全部沒有換成錢的狀況下,當A在109年9月30日離職,他身上加總起來會有10天的特休天數,扣掉請假4天,還會剩下6天特休,金額一樣是用月薪30,000元÷30天(1個月)=1,000元/天,1,000元x6天=6,000元
(二) 離職特休換錢:曆年制
依照到職日期比例計算,A會在109年1月1日新年度獲得6.5天特休(3天滿6個月的特休天數+依比例計算滿1年的特休天數3.5天),原本這6.5天期限到109年12月30日,但A在109年9月30日離職前請了4天特休:
於是很多人直覺反應,那A就是6.5天-4天=剩下2.5天特休天數。
答案是NO!
其實A在109年6月30日時已經滿1年了,照理應該已經要獲得7天假,但因為曆年制採年頭年尾(1月1日至12月31日)計算,所以原本的7天特休被依比例拆開,把剩下的另一半(3.5天)延到下個年度(110年1月1日開始)給假。
因此就算A在109年度就要離職,不會做到110年度,雇主也必須要把挪到110年度的那3.5天特休還給勞工。
所以基本上,勞工的天數依舊是109年度的6.5天+110年度的3.5天,再-4天=剩下6天。
如果不想要被曆年制搞得太複雜,律師建議,確認要離職後,就直接把自己的年資換成週年制來計算,這樣最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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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訴訟方面擅長處理家事及繼承案件,自107年獨立創設喆律法律事務所迄今,已辦理超過500件上述類型案件,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 法律上應有的權益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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