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基法謀職假的規範列在第16條: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根據前段提到的勞基法謀職假規定,勞工在資遣預告期間請謀職假外出的時數,每星期不能超過2天的工作時間;預告期超過1星期,但第2星期不滿7天的部分,也一樣要給2日。
承上述例子:雇主資遣A,應該要20天前就告知A,但雇主叫A當天走,就必須給A這20天預告期的工資。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
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註一:如果勞工的行為觸犯了勞基法第12條規定的狀況,已經危害到雇主或公司的權益,那麼雇主可以不用遵守資遣預告的規定,當天請勞工離職也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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