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5章的毀棄損壞罪有提到幾種毀損類型,比如毀損文書、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以及毀損器物。本文將討論最常見的「毀損器物」(也稱為一般毀損罪或普通毀損罪)的相關刑法內容,首先我們先來了解,為何毀壞器物會構成毀損罪呢?
根據刑法第354條規定所述,毀損他人文書、建築物、礦坑或船艦「以外」的物品,或是因為毀損而使這些物品不能使用,以致損害公眾或他人的人,將因為毀損罪判刑而被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以下的罰金。
毀損商品時的主要毀損罪構成要件可以從3個面向來看,分別為「毀損的範圍」、「毀損的行為」及「毀損的結果」。
毀損債權罪立法理由是希望債務人在受強致執行時,不要有想要隱匿自己財產,以達到「避掉償還債務」的目的。如果債務人被判「毀損債權罪」,將有可能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的罰金。
意思就是,如果是對資產進行更動,導致不能確實償還債務,便會因為刻意行為影響到「償還結果」,而構成「毀損債權罪」;反之,如果更動資產,但完全不會影響償還債務的相關事宜,則不會定罪。
小明與小華因為一些事情而鬧不愉快,氣憤之下,小明用美工刀刮小華的摩托車坐墊、敲壞車頭燈及將輪胎刺破,用毀損摩托車以示心中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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