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制勞基法規範有哪些?責任制有加班費嗎?怎麼算? - 法律010
雷皓明律師
2023-12-25 更新
責任制是合法的嗎?責任制適用什麼工作類別?法律010帶你了解勞基法訂定哪些責任制的規範?合法執行責任制的申請流程為何?以及最重要的,責任制員工有沒有加班費?怎麼算?律師這篇將解答你的疑惑,如果有需要,文末還有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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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責任制與勞基法
「責任制」乍聽之下是職場惡夢,但其實在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中,對責任制是有規範、有條件限制,也有相對應的保障!責任制在勞基法中的主要條款是第84-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 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 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 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公司與員工都必須符合上述條款才能合法實施責任制,至於這條法規到底在說什麼?下面慢慢解釋給你聽,首先讓我們從責任制定義開始吧!
(一) 責任制什麼意思?淺談責任制定義
責任制英文:Exempt Employee,在國外為了方便少數職業性質較特殊的員工(例如運營管理、設計發想、製作等具有高度專業與創意產業的工作者)保有工作彈性,不受時間、地點限制的責任制度。
台灣為了避免資方濫用導致影響勞工權益,於是將責任制納入勞基法底下並進行規範,也就是前一段提到的第84-1條內容,適用責任制的員工會有下列幾點跟一般勞工不太一樣:
- 正常工時: 原本每日不能超過8小時,每週不能超過40小時(勞基法第30條);責任制約定後可超過規定時數,但有上限。
- 延長工時: 原本每日不能超過12小時,每月不能超過46小時(勞基法第32條);責任制約定後可超過規定時數,但有上限。
- 例假與休息日: 原本每7日應有1日例假、1日休息日(勞基法第36條),責任制約定後可以進行變動,但須給予加倍工資或補假。
- 國定假日: 原本逢國定假日、節日,勞工都可以休假(勞基法第37條);責任制約定後可以進行變動,但須給予加倍工資或補假。
- 女性夜晚工時: 原本老闆不能讓女性在晚上10點到早上6點這段時間工作(勞基法第49條);責任制約定後可以進行變動。
(二) 責任制工作類別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84-1條〉,符合勞動部規定的責任制工作類別有下列這些:
-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 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 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1條〉則對這些責任制工作類別有更進一步的定義:
- 監督、管理人員:是指受雇主僱用,負責經營及管理企業的工作,並擁有一般勞工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決定權力的主管級人員。
- 責任制專業人員:是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的工作者。
- 監視性工作:是指在一定場所中,以監視為主的工作。
- 間歇性工作:是指工作本身就以間歇性的方式進行者。
也就表示,如果不是符合上述條件的工作者,老闆不能跟勞工約定、實行責任制,否則就算違法!
★關於工程師責任制
很多人好奇,那俗稱爆肝產業的工程師到底算不算合法責任制的其中一個類別呢? 電腦工程師常要負責確保硬體、軟體等資訊產品的運作順暢及成敗,是「有可能」符合84-1條的規範。
為什麼說有可能?
因為就算是工程師,也得符合「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這兩項其中之一,因此不能把所有的工程師都列為責任制,第一步要看工作內容與位階來判定才對!
(三) 責任制核備認定流程
即便你剛好應徵到一個屬於責任制工作類別的職位,但工作不會自動變成責任制,也不是老闆或人資口頭說了算,實行責任制必須要勞僱雙方約定好,再向當地主管機關查核報備才生效唷!簡單來說,確定自己工作是不是符合責任制法規可以依照下列步驟檢視:
-
確認自己是否屬於「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其他性質特殊工作」的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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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必須跟你打契約,並寫成書面,約定內容包含:
- 姓名、職稱
- 工作項目、權責、性質
- 每日正常工時
- 每日延長工時
- 例假
- 國定假日
- 女性工作者可以從事夜間工作
- 最後老闆必須將這份書面契約「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所謂主管機關是指「公司所在地的縣市政府單位」,如果是分公司/子公司,則以分部廠的所在地縣市機構為主),核准後才生效。 這個步驟是強制規定,如果老闆沒有報請核備,即使勞僱有簽契約,在法律上還是「無效」!(大法官釋字 726 號解釋)
二、責任制有加班費嗎?
責任制內容看起來很血汗,我一旦適用責任制,是不是就不受勞基法保障?
雖然責任制員工的工時跟放假制度確實會有變動,但老闆仍必須控制在「確保勞工的健康及福利不被損害」的範圍內,其他勞工權益(例如基本工資、加班費等)也都還受到勞基法保障!
- 正常及延長工時仍有上限:合法的責任制絕對不是「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這種血汗規則。
以之前勞動部發布的「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第4條為例,保全每日正常工時不能超過10小時,每月上限為240小時;每天加班的延長工時不能超過12小時,每月上限為288小時;下班後距離隔天出勤應該間隔至少11小時。
- 責任制仍有休假:國定假日等雖然可以要求出勤,但不代表完全沒有休假。
同樣以保全為例,老闆原則上還是要遵守每7日至少給予1天例假,如果另有約定,可以改為每14日給予2天例假;國定假日雖然需要出勤,但事後老闆必須要給予補休或發放加倍工資。
- 責任制仍要打卡、出勤紀錄:即使工時跟一般勞工不太一樣,因為還是有正常、延長工時的上限,所以還是需要出勤紀錄。
- 仍然要給付加班費:只要超過書面契約所約定的正常工時之外的時間,老闆還是要依勞基法規定給勞工加班費!
假設老闆跟勞工約定正常上班工時為10小時(一般勞工8小時),從第11小時開始,老闆就必須要給付責任制員工加班費。
(一) 責任制加班費計算
首先釐清一些基本概念:
★一般勞工
- 現行勞基法規定,每月基本薪資為23,800元,時薪為158元
- 以法規時數每週上限40小時來計算,1年共有52週,每月正常工作時數174小時。計算公式為:【(每週40工時X1年52週)+第365天的8小時】÷12個月=174小時
- 當月薪扣除1個月30天,1天工作8小時,就是每個小時的時薪99.16元,計算公式為:月薪23,800元÷每月30天÷每天8小時=99.16元(取至小數點後兩位)
- 平日加班2小時以內的加班費,是依照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一(1.34倍)計算,等於每小時133元,計算公式為:時薪99.16時薪X1.34倍=133元(經過四捨五入計算)
- 平日加班第3-4個小時開始的加班費 ,是依照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二(1.67倍)計算,等於每小時166元,計算公式為:時薪99.16時薪X1.67倍=166元(經過四捨五入計算)
- 休息日加班2個小時內是1.34倍(133元),第3-8小時是1.67倍(166元),當加班至第9-12小時就要再加碼乘以2.67倍(265元)
- 休假日加班第1-8小時給1日工資,加班第9-10小時乘以2.34倍(232元),第11-12小時乘以2.67倍(265元)
- 天災假日出勤加班第1-8小時乘以2倍(198元),第9-10小時乘以2.34倍(232元),第11-12小時2.67倍(265元)
★責任制員工(以保全為例:每日正常工時不能超過10小時,每月上限為240小時;每天加班的延長工時不能超過12小時,每月上限為28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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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責任制的基本工時比一般勞工高,所以基本薪資會是法定的23,800元加上多出來的時數,以保全240小時為例,比一般勞工174小時多了66小時出來,所以要加上這66小時的時薪,就是保全的基本薪資30,345元,計算公式為:一般勞工基本薪資23,800+【基本時薪99.16×(經過核備的每月正常工作時數240-普通勞工每月正常工作時數174小時)】=30,3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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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全是領基本薪資30,345元,那麼平日加班至第11-12小時的加班費,休假日、休息日、天災假日出勤等加班費計算都跟一般勞工一樣,是時薪99.16乘以固定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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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月薪高於基本工資,那麼平日加班、休假日、休息日、天災假日出勤等加班費計算倍率是一樣的,只是時薪金額應該以勞工實領月薪除以每月30日,再除以每日核備工時計算
★下列情形都屬於違法:
- 明明不是責任制規範的職業,老闆卻要求使用責任制
- 老闆僅有口頭說或簽約,但沒有如實報請核備就實行責任制
- 不依照合約,讓勞工超時工作
- 超時工作卻不依法給付加班費
上述都是違法行為,勞工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勞檢提出檢舉,確認違法,會依法裁處2萬至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