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住居≠軟禁!限制住居規定如何解除?律師來教你! - 法律010
雷皓明律師
2024-01-09 更新
限制住居是什麼意思?收到限制住居處分,代表我要被關在家,不能出門了嗎?限制住居和限制出境、出海有什麼區別呢?羈押、具保和責付又是什麼意思呢?本篇文章讓律師帶你了解限制住居、限制出境的詳細規定!
一、限制住居
(一)限制住居意思及相關規定
限制住居是法官為了防止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逸,進而限制被告行動自由的方法,這類方法主要有4種,分別是「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民眾最為熟知的應是羈押,而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則是羈押的替代性方案,其中又以限制住居最為輕微。
在講限制住居前,我們需要先了解一下羈押:
「羈押」並不是判斷是否有罪的依據,而是為了防止被告逃跑、對證人證據不利,或是預防再度犯罪的保障措施。檢察官、法官在偵查、審判時都需要時間,不是馬上就能夠得出判決,在這段時間內,被告可能會做出影響調查、判決的行為,才會限制他的人身自由,拘禁在看守所內。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下列3種情形者,如果不進行羈押將會難以進行後續追訴、執行動作,因此對被告進行羈押
●事實足夠認為被告有很大機率逃亡者
●事實足夠認為被告可能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是勾結共犯、證人者
●被告所犯罪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有相當理由認為可能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是勾串共犯、證人者
從法條我們可以得知,遇到重罪才會使用羈押。羈押是具有強烈侵害性的強制處分,剝奪了憲法保障人民的人身自由權,因此法官、檢察官在對被告採取羈押處分前,都會進行「必要性」的考量,如果沒有其他替代方案,真到萬不得已的情況才會採用。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2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然符合規定之羈押情形,但沒有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由此,可以清楚了解具保、責付與限制住居是羈押的替代方案,避免過度侵害民眾的權利。那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的意思和規定是什麼呢?限制住居期限到什麼時候呢?
- 具保:就是俗稱的「交保」,法官、檢察官認定沒有必要羈押後,被告將提出1筆擔保金,來保證自己不會逃跑(如果逃跑、不出庭,這筆錢就拿不回去)
- 責付:將被告交給特定之人(家人親友、律師),並確保傳喚被告時能夠順利到場
- 限制住居:限制被告住居在現在住的地方,或是指定的居住地,透過定期向警察機關進行限制住居報到來追蹤,確保傳票、裁判文件能夠確實收到,並不是限制人身自由
在2019年,立法院也修正刑事訴訟法中關於「防逃」的法條,以刑事訴訟法第116-2條為例,增加了許多羈押的替代措施,例如電子腳鐐、交付護照等,提供法官和檢察官更多替代選項,減少羈押處分的使用。
(二)限制住居相關問題
Q:限制住居可以出去玩嗎?
可以,雖然限制住居可能會讓民眾聯想到「關在家軟禁」,事實上限制住居僅限制了居住處所的自由,行動自由並沒有受到限制,想要出去玩個2天也不是不行,但要事先知會例行報到的警察機關,避開按時報到的時段,以免找不到人,違反限制住居規定。
Q:限制住居可以出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