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收到傳票的時間點會落在提告後1至2週,如果真的有延宕,最慢也會在1至2個月內收到通知。
不論是被告或證人收到傳票後卻不得已必須請假,那首要任務就是先看看傳票上的開庭時間!
註一: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
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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